不具备从事处置危废资质和能力却处置工业废甲酯超千吨
23名涉污犯罪嫌疑人公开审理
“被告人郑某等23人在明知不具备从事处置危险废物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,违反国家规定,单独或结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,严重污染环境,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八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,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”6月21日上午9时30分,随着公诉人的宣读,一桩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件在区法院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全区多家重点固废企业负责人参加旁听。
据了解,去年9月,经过区公安部门近半个月的缜密侦查,发现并掌握了旧馆镇化工废料精馏残渣从销售、储存、运输、处置各个环节的涉案人员及相关证据。当年10月13日傍晚,分别在旧馆镇、温州瑞安等地抓获多名罪嫌疑人,现场查获危险废料精馏残渣200余吨。
据了解,废甲酯即有机玻璃经蒸馏后产生的废液(废物代码为HW11-900-013-11),自2008年起便被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,其有毒物质一旦流入水体或土壤中,将严重影响生态平衡,危害生物和人体健康。
上月,区法院对该案件中涉案情节严重的7名犯罪嫌疑人率先依法宣判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两年七个月不等,在本次集中开庭审理现场,23名犯罪嫌疑人都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并对各自的行为表示后悔,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。
“公诉方证据确实充分,涉案人员犯罪事实清楚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严重污染环境,并从中谋取利益,希望可以借此案,震慑这些在高额利润诱惑下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。”该案件主审法官金辉告诉记者,过去对环境污染需要有重大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,现在依据《两高司法解释》,污染环境罪更加侧重从“结果犯”变成“行为犯”,这便于更严厉打击环境犯罪、从源头控制环境犯罪。